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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消費稅法11

發表時間:2013/2/18 11:13:3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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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稅款抵扣

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材料已納消費稅稅額

(1)委托加工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委托加工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委托加工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委托加工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委托加工已稅汽車輪胎原料生產的汽車輪胎;

(6)委托加工已稅摩托車零件生產的摩托車。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注意:

上述11種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其已納消費稅稅款。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額=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額+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經典例題】某鞭炮廠委托一加工廠加工一批焰火,鞭炮廠提供原材料成本為12萬元,收回產品后,支付加工費3萬元。加工廠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鞭炮廠收回委托加工焰火后,將其中的70%用于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并銷售,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5萬元。剩下的30%,直接用于銷售,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6萬元。

要求:計算鞭炮廠應納消費稅額。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因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12+3)÷(1-15%)=17.65(萬元)

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17.65×15%=2.65(萬元)

鞭炮廠收回委托加工焰火后,用于連續再生產應稅消費品,可以抵扣收回委托加工成品時已經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用于直接銷售則不需要再繳納消費稅。

因此,鞭炮廠可以抵扣的消費稅額=2.65×70%=1.85(萬元)

鞭炮廠應繳納消費稅額=15×15%-1.85=0.4(萬元)

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腦油為原料生產乙烯或其他化工產品,在同一生產過程中既可以生產出乙烯或者其他化工產品等非應稅消費品同時又生產裂解汽油等應稅消費品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腦油允許抵扣的已納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1)外購石腦油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石腦油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石腦油數量×收率×單位稅額×30%

(2)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腦油

當期準予扣除委托加工成品石腦油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腦油已納稅款×收率

五、消費稅稅額減征

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例3-9】某小轎車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6月生產并銷售小轎車300輛,每輛含稅銷售價格17.55萬元,適用消費稅稅率9%,經審查該企業生產的小轎車已達到減征消費稅的國家標準。該企業6月份應繳納消費稅。

【答案】應納消費稅稅額=300×17.55÷(1+17%)×9%×(1-30%)=28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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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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